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分類,①財產關係方麵的民事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②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等)。
民事糾紛的特點,①民事糾紛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③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糾紛的分類,①行政爭議;②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特征:①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②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③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④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製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製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製裁或強製執行;⑤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隻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
記憶方法:關於建設工程糾紛分兩類,一是建設工程民事糾紛、二是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行政複議
特征:①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②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③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隻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特點:①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③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隻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④行政複議以書麵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隻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行政訴訟。
記憶方法:處理方式有兩種,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處理方式有四種,和解、調節和仲裁、還有一個是訴訟。
民事訴訟製度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I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記憶方法:級別管轄內容中,我國法院設四級,基層、中級和高級、還有一個最高級。地域管轄五內容,地域管轄的概念、一般地域的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特殊地域的管轄、熟悉理解其概念。專屬管轄的範圍,合同糾紛不適用。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1.當事人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維護自己的權益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權益,以自己名義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被告,是指原告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而由法院通知其應訴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含2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2.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