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記憶方法: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被告有三個,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還有實際施工人。民事訴訟代理人,主要分為三大類,法定、委托和指定,適用範圍各不同,具體內容作了解,稍作複習即可以。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1.證據的種類書證和物證

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麵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物證,則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及其痕跡,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體的內部或者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跡,均屬於物證範疇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

(1)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2)當事人陳述

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3)鑒定結論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①鑒定機勾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正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4)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並將查險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

記憶方法:證據種類有7個。書證、物證和視聽、證人、陳述和鑒定、還有勘驗的筆錄。

2.證據的保全

概念: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製度作用:民事訴訟或仲裁均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

記憶方法:

證據保全的申請,申請時間很重要、相對舉證的期限不得遲於前7日。保全方法有三個,向證人詢問調查、重要物品的複製、證據的鑒定勘驗。

3.證據的應用舉證時限

舉證時限: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日認證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則:

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1)證據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1)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2)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4)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隻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1)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③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④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2)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3)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4)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5)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