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方法:
舉證時限有限製,不得少於30日,證據交換有要求,法院組織下進行,質證必須要合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其依據。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1.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製度。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情形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55條關於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3.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5)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下列事項之一,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申請仲裁;②申請支付令;③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④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⑥申請強製執行;⑦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⑧在訴訟中主張抵消;⑨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製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記憶方法:
超過時效的期間,法律後果要清楚,消滅的是勝訴權,實體權利不消滅,時效期!間分三類,普通訴訟的2年、短期訴訟的1年、特殊訴訟的4年。訴訟時效起算點,材料分析會應用,訴訟時效的終止,計算方法要掌握,訴訟時效中斷時,時效期間重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