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是如何規定的?(1 / 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所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是指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責任,必須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期限之內,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追究責任,給予處罰。該條規定包括兩個條件:一是六個月內;二是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據此,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隻要在六個月內被公安機關發現,就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即使以後發現也不再追究。

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應當如何計算的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追究時效期限的計算,有兩種起算情況:(1)一般情況下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2)特殊情況下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時間間隔較短的一定期限內,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違法意圖,連續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形。如行為人在一段時期內多次盜竊等。二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的,追究期限自這種持續狀態停止的時候開始計算。繼續狀態也就是持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一定時期內處於連接不斷的狀態,沒有停止和間斷的現象,如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等。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案例介紹與分析

於某是村裏的混混,2006年9月15日他到本村的李老漢家玩耍,偶爾發現炕席下麵壓著二百塊錢,就偷偷拿走,而粗心的李老漢竟然很長時間都沒有發現。2007年4月3日於某又因偷盜被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於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他曾經偷錢的事實,公安機關向李老漢核實時,李老漢才發現錢不見了。因偷錢的行為發生在六個月之前,而且未被發現,對此不應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