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解決的案件有哪些?(1 / 1)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間糾紛,是指群眾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各種爭議,如發生在家庭、鄰裏、同事、同學等之間因瑣事引起的爭議,或者因排隊、就餐、乘車等而引起的爭議;對於並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各種惡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結夥鬥毆、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毀損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猥褻他人的行為,盜竊、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等,不能適用調解,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公安機關調解處理案件,應當首先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具體而言,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1)親友、鄰裏、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1)雇凶傷害他人的;

(2)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5)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案例介紹與分析

趙某因病逝世,其有三個兒子趙甲、趙乙和趙丙。因生前未留下遺囑,三個兒子對父親的遺產如何處理產生了爭議。趙甲認為自己對父親盡的贍養義務較多,理應多分遺產;趙乙認為自己生活條件不好,也應多分遺產;而趙丙則認為遺產應當三人平均分配。三兄弟為此協商不成,發生了矛盾,甚至開始動手打架。此案屬於家庭糾紛,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