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是指國家依法對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查獲的違禁品以及賭資、賭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歸國家的一種行政強製措施。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由此可以看出,辦理治安案件中收繳的物品的範圍主要包括:①違禁物品。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並予以銷毀。②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賭博活動中用做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不僅包括已經實際用做賭注的款物,而且也應當包括準備用做賭注的款物。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認定為賭資,但具體到某一款物,行為人是否準備用做賭注,必須有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僅憑執法機關的主觀判斷。③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毆打他人所使用的器具,損壞公共設施的用具,倒賣營利的各種票證或者騙取的財物和用品,等等。在把握這一點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收繳的工具必須是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其次,收繳的工具必須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本人所有。如果是從他人處借來或者非法取得的,應當將工具退還給其合法的所有人,不能予以收繳。
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而對於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作案工具、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公安機關應該區分情況進行收繳。對於收繳物品的處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案例介紹與分析
胡某在鎮上開了一家茶水館,外麵掛著茶水館的招牌,裏麵實際上從事賭博的違法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周圍群眾的舉報,對茶水館進行了突擊檢查,搗毀了這個賭博窩點,並查獲了一批賭博用具和用做賭注、換取籌碼的款物,同時還沒收了他的一輛摩托車和電視機。對這些賭博用具和款物,胡某沒有異議,但是認為摩托車和電視機不屬於收繳範圍,因此提出行政複議,縣政府複議後,決定由公安機關退還胡某的摩托車和電視機。這一複議決定是正確的,公安機關隻能收繳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款項,摩托車和電視機不是胡某的違法工具,不屬於收繳範圍。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