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等三人強行闖入元宵節燈會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追究何種責任?
2007年元宵節晚,某市舉行了大型的元宵節燈會,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對進入現場觀看的人都要進行嚴格檢查。由於張某等三人穿著異類,行為詭秘,於是保安沒有讓其進入,張某等三人和保安爭執起來,隨後強行進入。最後三人被公安機關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強行進入場內”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大型群眾性活動是公眾聚集的地方,一般情況下,為保證大型活動參與者的安全,組織者和籌辦者都是以限量發行入場券的方式來限定人數,強行進入場內,會使場內人數劇增,超過安全限額,不僅妨害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管理秩序,而且嚴重威脅大型群眾性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將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強行進入場內的,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並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14周歲以上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麵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文化、體育性群眾活動秩序,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秩序。客觀方麵表現為強行進入場內。行為人不符合進入場地條件的,管理人員拒絕、禁止其入內,行為人不聽其勸阻而硬性闖入場地的。例如,行為人沒有入場券而強行闖入場地。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該違法行為相類似,而兩者如何加以區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區別:首先,客體不同。本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秩序,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其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犯罪,一般應糾集3人以上;而本違法行為對此沒有規定。再次,是否造成嚴重損失。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必須是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而本違法行為對此沒有規定。
綜上所述,張某等三人強行闖入元宵節燈會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會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會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