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晚上,紅旗炸藥生產廠250公斤的炸藥由於沒有采取嚴密的保護措施,被小偷王五竊走,領導害怕此事被上級知道受到處罰,於是就沒有上報。結果致使王五用偷盜來的炸藥生產花炮時發生爆炸,造成兩人輕傷。公安機關認為廠領導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規定,對廠領導處以十日拘留的處罰。
我國對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實行嚴格的管理製度,製定了一係列生產許可、使用操作、保管處置等各個方麵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物質實現全方位管理,嚴防這類物質從任何渠道流入社會。如果一旦這些危險物質被那些居心叵測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為其實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將會對公眾和社會造成難以想象的嚴重後果。因此,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出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情況,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對社會的公共安全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維護公共安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對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負有保管責任的人。主觀方麵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有兩種情況:①未按規定報告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未按規定報告”是指行為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方式、程序,向有關部門彙報情況。②故意隱瞞不報則屬於直接故意。這種情況往往是因為行為人害怕承擔責任故意隱瞞不報。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麵表現為明知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因疏忽大意,沒有按照規定的日期程序等要求報告或者是忘記報告,或明知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而采用各種措施隱瞞不報,逃避責任的。這裏的危險物質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危險物質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質,容易引起人身傷亡或財物的損害,後果較為嚴重,因此,我國對此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