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小李在廣州打工多年,今年過年打算回家看看自己久別的兒子。給兒子買些什麼呢?小李想了很久,過年不就是圖個熱鬧嘛。於是小李買了一大包煙花爆竹,準備一家人除夕夜好好熱鬧熱鬧。還沒回家,小李在火車站安檢處就被鐵路警察扣下。
小李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的自然人是指達到行政責任年齡和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人。單位作為違法主體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主觀方麵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違反國家規定”指的是行為人違反有關危險品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包括製造、買賣、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等行為。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包括: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因為這類物品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對這類物品的製造、買賣、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國家有嚴格的限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公安部輕工業部農業部商業部鐵道部交通部關於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對運輸煙花爆竹進行了嚴格的限製,其中第五條規定:“嚴禁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藥、鞭炮引線搭乘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嚴禁偽裝或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爆破器材。”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與該違法行為非常相似,在實踐中二者如何區分呢?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的法律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看情節是否嚴重,社會危害性是否惡劣。如果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惡劣則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