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裝“神漢”、“巫婆”實施封建迷信活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是違法行為嗎?會受到何種處罰?
某村為了慶祝每年的農曆2月2日“龍抬頭”之日,請來了大型的歌舞劇團、著名歌星、著名戲班來助興。與此同時,還有一些不請自來的“神漢”、“巫婆”也出現在活動場所,他們利用封建迷信,到處推銷“神藥”。王某的母親患有白內障,久治不愈,於是王某買了一包“神藥”,其母吃下後,不但沒有治好自己的病,反而使病情加重,最後不得不住院治療。這些“神漢”、“巫婆”最後被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壞他人健康”,處以十日拘留和一千元的罰款的處罰。
假裝“神漢”、“巫婆”實施封建迷信活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14周歲以上,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麵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秩序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客觀方麵表現為:①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會道門”又稱迷信會道門或反動會道門,是一些巫婆、神漢粗劣編造出許多荒誕邪說,利用封建迷信活動,欺騙愚弄人民群眾,廣收信徒,騙錢騙物的組織。邪教組織、會道門與我們所提倡的現代科學是矛盾的,影響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並且毒害我們的思想,損害人們的健康,所以應該堅決予以取締。②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是指假借宗教、氣功的名義,鼓吹是“神功”,能包治百病,欺騙不知情的群眾,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
該違法行為應該與正常的宗教活動相區別。正常的宗教活動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邪教、會道門與正常的宗教活動最重要區別在於該違法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損害了人民的健康。而正常的宗教宣揚世間仁慈博愛,其目的在於教化眾生平等對待、和睦相處、共存共榮,二者有本質的區別。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該違法行為相類似,在實踐中兩者如何加以區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首先,目的不同。該違法行為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而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目的是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次,侵犯的客體不同,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與人民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