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向列車投擲石塊,是違法行為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1 / 1)

一日,小張和小李在火車站道旁的小路閑逛,兩人閑得無事,便拿起小石頭向飛馳的列車投擲,兩人比看誰擲得準、擲得多。二人的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並予以製止。公安機關認為小張和小李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鐵路投擲物品的”的規定,分別對兩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火車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車速較快,隻能在專門的軌道上行駛。軌道就是火車行駛的路線,為了保證火車行駛安全,必須加強對包括鐵道在內的鐵路設施的建設、維護。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極有可能造成鐵路出軌等事故或者威脅到行為人的安全,所以是一種危害鐵路運行安全的行為。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將“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鐵路投擲物品的”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並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其中自然人即14周歲以上,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人。單位作為違法主體的,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罰。主觀方麵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鐵路的運輸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出現。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鐵路的運輸安全以及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客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列車而向其投擲物品。如果是過失則不構成該違法行為。這裏的列車是指已經交付使用的列車,包括正在運行的列車和停靠在站台的列車,如果是報廢的列車則不在此限。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與該違法行為相類似,二者如何加以區別?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首先,侵犯的客體不同:本違法行為侵犯的是鐵路的運輸安全,而破壞交通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包括鐵路運輸安全,但又不限於鐵路運輸安全,還包括公路運輸、水路運輸等。其次,隻要實施了破壞鐵路運輸設施的行為就構成違法,而破壞交通設施罪,行為人的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犯罪。再次,本違法行為沒有要求鐵路運輸工具必須交付使用,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中所指的交通工具必須是運行中或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