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此種行為違法嗎?(1 / 1)

有一條鐵路經過王某所住的村莊,王某蓋房,需用石頭就到鐵路涵洞下采石。此種行為違法嗎?

鐵路線剛好經過王某住的村莊,正值其蓋房,四處找不到石頭,於是就到鐵路涵洞下邊開采石頭,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認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在鐵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規定”,對其處以五日拘留的處罰。

鐵路線路、橋梁、涵洞是為了保障鐵路安全、暢通運行,國家投入巨額資金維修的基礎設施。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會影響這些基礎設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從而對鐵路的運行造成安全隱患,嚴重的還會導致傾覆等重大事故。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將“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並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其中自然人即14周歲以上,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人。單位作為違法主體的,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罰。主觀方麵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鐵路的運輸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出現。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客觀方麵表現為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鐵路、橋梁、涵洞是火車正常運行的基礎設施,一旦遭到破壞,會產生安全隱患,嚴重的還可能造成翻車,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鐵路法規定,在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梁、涵洞兩側一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渠道、幹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害鐵路橋梁、涵洞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采挖、打井等活動,限期恢複原狀或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與該違法行為相類似,二者如何加以區別呢?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區別:首先,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破壞的對象是已經交付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交通設施,而本違法行為對此沒有規定。其次,破壞交通設施罪是危險犯,即破壞行為隻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該罪,而對本違法行為來說,是否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並不是判斷違法行為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