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李某在火車來臨時搶越鐵路,是違法行為嗎?應如何處罰?(1 / 1)

李某路過一條鐵路與公路相交的十字路口,明明看見紅色信號燈已亮,鐵路護欄已經放下,李某由於著急與女友相見,不聽鐵道口值班人員勸阻,強行穿過鐵路,險些被飛馳而來的火車撞飛,自己也嚇出了一身冷汗。最後被當地公安機關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的”規定,對其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我國鐵路部門經過幾次大規模的調速,列車速度已經非常快,火車全列的重量有幾千噸,當高速行駛的列車遇到緊急情況時,采取製動措施後需要幾百米的距離才能停住,在這個距離內的一切物體都將卷入火車的鐵輪。在火車來臨時搶越的行為非常危險,不僅對鐵路的運輸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自身的安全也構成威脅。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自然人,即達到行政責任年齡,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人。單位不能成為該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麵:故意和過失均可構成該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鐵路的運輸安全。客觀方麵表現為:①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行為人明知是鐵路防護網而進入的,或者不知是鐵路防護網而擅自進入,經鐵路工作人員的勸阻拒不退出防護網的。鐵路防護網是指火車站、鐵路線路附近用圍牆、柵欄等設置的防護設施,是防止無關人員靠近或進入鐵路線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②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影響行車安全的。無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自殺、休息或者別的什麼目的,隻要行為人在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影響了鐵路的行車安全,就構成了該違法行為。③在火車來臨時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來臨時”是指火車即將到來的時候,如果是尚未到來或者火車已經駛離,行為人穿越鐵路線的,則不構成違法行為。“搶越鐵路”,在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往往過於自信,認為自己的速度快,能在火車到達前穿越過鐵路。殊不知,火車的速度快、重量大,如果遇到緊急情況,需要刹車,幾百米甚至一公裏才能停住。因此,在火車來臨時,搶越鐵路的行為非常危險,不僅會危及行為人的生命安全,還會影響列車的正常運行和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我國《鐵路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禁止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對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的,鐵路職工有權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