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行為實質上屬於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進行搜查。根據法律規定,搜查、檢查他人身體隻能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檢查。
這裏的“非法搜查”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或搜查的程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違法行為與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具有很大相似性,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程度不同,本違法行為比非法搜查罪的違法程度低。行為人非法搜查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按違法行為處理;如果行為人非法搜查行為情節嚴重,造成被搜查人精神、身體上嚴重受影響的後果,則按非法搜查罪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介紹與分析
2000年8月的一個夜晚,某村村民張某在自家院裏乘涼,大約淩晨1點多,他突然聽到東邊院牆處有聲響,於是他默不作聲,靜靜地觀察。突然,一個黑影從院牆上溜了下來,那黑影上了他家二樓,他悄悄地回到屋子裏叫醒自己的兩個兒子,一起把小偷抓住。之後張家父子三人怕小偷偷走家裏的東西,就對小偷身體進行了搜查。事實上時間太短,小偷還沒來得及作案。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此張家父子的行為?張家父子的行為是典型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