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采取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的手段。乞討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於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發展階段,存在貧富差距、城鄉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增多等問題,使得一部分人工作無著,不得不選擇流浪乞討的生活方式。也有一些人並非生活無著,而是想利用他人為自己牟利益,這嚴重損害了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秩序。對於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行乞的行為,應該予以嚴懲。所謂脅迫他人行乞,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或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手段,如凍餓、罰跪等相要挾,逼迫他人進行行乞的行為。誘騙他人行乞,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弱點或親屬等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以許願、誘惑、欺騙等手段,指使他人進行行乞的行為。利用他人行乞,指行為人懷有個人私利,使用各種手段讓他人自願地按其要求進行行乞的行為。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行乞,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為。乞討者進行乞討並不是出於本人意願,而是被行為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而進行行乞的,行為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行乞的目的是為自己牟利。這裏的乞討,是指向他人乞求、討要食品、衣物和金錢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案例介紹與分析
張村村民陳某,其兒子小時因得小兒麻痹落下殘疾,陳某自身又無正當職業,家境困難,於是整日想著如何能發財,一日聽說有人乞討發了財,就動起了乞討的念頭,於是就帶著自己8歲的殘疾兒子上街乞討長達兩年。其間,小孩多次提出回家上學,均被其父采取脅迫、誘騙的方式拒絕。
此種行為實質上屬於脅迫、誘騙、利用他人行乞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