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在選舉過程中,村民寫大字報,對候選人進行詆毀的行為應如何處理?(1 / 1)

該行為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五個方麵: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二是行為人實施了誹謗他人的行為。這裏的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且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三是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如果不是捏造的事實,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則不屬於誹謗的行為,但有可能構成其他違法行為。所謂捏造的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虛假的事實。四是行為人必須把捏造的事實進行散布,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和名譽。如果隻是私下裏談論不實事實,不屬於誹謗行為。誹謗他人的形式可是多種多樣的,如使用語言文字,通過大字報、小字報、畫圖、報刊、圖書、書信、網絡等方法散布等。五是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隻要能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是誰或者可以推斷出或者明顯地影射出特定的人,就可以構成誹謗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行為論處。本違法行為和刑法中的誹謗罪的區別在於:違法的程度不同,隻有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否則僅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介紹與分析

張村是一個人口超過3000人的大村,在以前十幾年裏由於計劃經濟的影響一直沒有進行過村民選舉,隨著近幾年改革開放和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的推廣,張村舉行村民選舉村委會的選舉活動,原村主任王某想要扶持自己的侄子當村主任,但村民李某卻得到廣大村民的普遍支持,成為王某侄子的競爭對手。於是王某就指使村民寧某寫大字報宣揚李某的個人隱私,並且還宣揚了一些沒有證據的事情,希望以此來削弱李某的威信,以達到降低村民對李某支持的目的。我們應該如何看待王某的這種行為?

村民委員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組織。村民選舉成為農村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村民選舉的過程中,寫大字報,對候選人進行詆毀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行為實質上屬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