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行為,主要特征為:
第一,行為人侵犯的是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這不但會直接給他們生活造成困難,甚至會危及這些家庭成員的健康乃至生命。
第二,行為侵犯的對象必須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這裏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行為人對沒有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依法負有在經濟、生活等方麵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
第三,行為人實施了遺棄的行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由於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可能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幫助和照顧,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
第四,行為人必須是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賦予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項義務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夫妻之間的關係是一種非常親密的關係,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律義務。夫妻間的扶養關係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係,一旦婚姻關係終止了,這種扶養義務關係亦告終止。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自父母需要子女贍養之日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的、義不容辭的。
本違法行為同刑法中的遺棄罪的區別在於:違法的程度不同,隻要行為人實施了遺棄行為即構成違法,遺棄罪則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成立。情節惡劣一般表現為動機特別卑鄙、手段非常殘忍,引起被害人傷殘、死亡或行為人屢教不改等。
案例介紹與分析
張村解家夫婦,由於不能生育,領養了一小孩,取名解強。解家夫婦對解強從小就關懷備至,嗬護有加,但卻忽視了對孩子的教育,解強自小就任性、自私、蠻不講理。解家夫婦為了老有所養,就放任了他的驕橫。解強長大後娶妻生子,後來,他從周圍群眾口中得知,解家夫婦不是自己親生父母,他本來就嫌棄年老的父母,說他們是自己的負擔,現在又得知自己不是親生的,就對父母更加厭煩,將父母趕出自己家中,周圍群眾進行勸阻,他還揚言說,又不是親生的,所以沒有扶養的義務。由於沒有生活來源,兩位可憐的老人隻有寄住在村子廢棄的舊學校中。針對解強此種行為,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對於遺棄行為一般隻作為家庭糾紛處理,予以調解,給予道德上的譴責。但實踐中不履行扶養義務遺棄家庭成員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還造成嚴重的後果。為了更有力地保護無獨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武器同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作鬥爭是十分必要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