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他人是指以強製或非強製的方法,違背對方意誌,實施正常性接觸以外的能夠滿足行為人淫穢下流欲望的行為,主要包括以摳摸、指奸、雞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對他人的身體性接觸行為。如果行為人隻是追逐、堵截他人,或者向他人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或者用下流的語言辱罵他人等,則不屬於猥褻他人。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實施猥褻他人的行為,其動機通常表現在為了尋求刺激、滿足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的性欲傾向,具有違背他人意誌的特征,如果對方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則不屬於猥褻他人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違法行為與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相似,兩者的區別僅僅在於程度上的不同。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的行為,隻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侮辱他人致使被侮辱人自殺、自殘、神經錯亂等,否則僅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