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如何處理?(1 / 1)

這類違法行為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為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秘密。通信秘密,是指公民按照規定封緘的郵件或者在網上發送的電子郵件,除投寄人、收件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以知悉其內容,這是公民為自己的郵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幹涉和侵犯的權利。

第二,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誤將他人的郵件當作自己的而開拆,或因疏忽大意丟失他人郵件等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行為的目的與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好奇偷看他人郵件的秘密;有的是出於泄憤報複,私拆、隱匿、毀棄與自己有矛盾的人的郵件;有的是想通過私拆信件來了解內情或達到其他目的;有的則是為了竊取信件中可能夾帶的鉛筆、票證;有的是為了獲取郵票;等等。

第三,行為人實施了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行為。非法開拆,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投寄人或收件人的同意,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件人收到郵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

本違法行為與刑法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具有相似性。其主要區別在於程度不同。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次數、造成的後果等方麵來判斷。具體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毀損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榮譽的,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也就是說,隻有造成上述後果的侵犯通信自由行為才構成犯罪,否則僅構成違法行為。

案例介紹與分析

張村村民劉某有一個正在上高二的女兒名叫劉心,她喜歡寫作,交了許多筆友,經常探討文學上的問題。其父母發現後怕影響其學習,製止過幾次,未果,遂私自開拆其信件,並隱匿了大量的信件。針對此行為我們應如何看待?

該行為構成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違法行為。

隨著全國郵電通訊機構的建立、發展和完善,黨和政府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保障尤為重視,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在廣大農村,還廣泛存在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父母私自開拆兒女信件的行為,這嚴重影響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