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程某為了賺錢,將卡拉OK設備放置於家門口(1 / 1)

程某為了賺錢,將卡拉OK設備放置於家門口,白天晚上播放音樂,吸引群眾唱歌,聲音很大,影響村民休息,他的這種行為應受處罰嗎?

這種行為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製造噪聲幹擾他人生活的違法行為,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他人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一是從製造噪聲的主體來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二是在客觀上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音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他人生活。由於噪聲容易幹擾他人的正常工作和休息,打破生活的安寧和有序,所以對各種噪聲汙染的防治,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噪聲的排放標準、防治措施、賠償標準、審批程序等。對於製造噪聲者,其行為隻要是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嚴格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與影響到的周圍民眾達成諒解並做出相應賠償的,則不屬於本法所要求處罰的行為,反之,則須承擔責任。

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築工地、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也就是說,廣義上的噪聲,既包括工業噪聲,也包括建築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生活噪聲。所謂“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處罰的噪聲,僅指社會噪聲。如生活中使用音響器材(包括收音機、音箱、高音喇叭、電唱機等)音量過大等。

根據有關規定,在一般的商業與居民混合的區域內,噪音白天超過55分貝,夜晚超過45分貝的就已構成違法。應當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對製造噪音幹擾他人生活的處罰,在程序上必須分兩個步驟進行:首先是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則處以罰款。另外,對於該條的理解不宜太過死板,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陝西農村一些地方,發生紅白喜事,為使事情順利進行,可能會使用高音喇叭、吹拉彈唱等,固然會幹擾村民休息,但此乃鄉村傳統善良風俗,應予以照顧,不可強罰。

本案中,程某播放卡拉OK,製造生活噪音,侵犯了他人的休息安寧權,村民對此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就近派出所舉報,公安人員對此行為應予警告,責令改正;如果程某拒不執行公安機關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在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範圍內給予其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