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華某開辦個體“便民旅社”(1 / 1)

華某開辦個體“便民旅社”,旅客隻要交錢即可住宿,從不進行登記,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資源配置主要由市場經濟規律調整,人口流動量增大成為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這對於繁榮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非常有益的,但不可否認,人口大量流動同時給社會治安管理帶來了壓力和挑戰。特別是近些年來,在一些地方的賓館、招待所、飯店等場合中,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一些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單純追求經濟利益,不認真履行安全防範責任,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證件或不使用證件在旅館中落足藏身,有的被公安機關通緝的重大逃犯經常出沒於旅館。甚至有個別旅館實際上已成了賣淫嫖娼、聚眾賭博、吸毒、販毒等藏汙納垢的窩點,對這些社會惡意現象完全采取了放任和縱容的態度。

為此,公安部1987年11月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違反該規定,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製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法條規定,其處罰的對象是旅館業的工作人員,這既包括單位經營者,也包括個人經營者;既包括作為投資人的老板、股東,也包括被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本案中的“便民旅社”以營利為唯一目的,不履行法律義務,給社會安全造成隱患,應當依據本條給予經營者華某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