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經批準為當地一些企業免費刻製公章,應受處罰嗎?(1 / 1)

老錢是當地著名的篆刻家,未經批準為當地一些企業免費刻製公章,應受處罰嗎?

老錢未經批準為企業刻製公章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規定,對該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依該法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刻製公章的攤點予以取締。

公章是一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法定代表標誌,是執行自己的職能,對社會進行管理、進行各種公務活動的重要手段和憑證,為防止公章的不法利用侵害單位集體利益,國家將刻字業納入特種行為,實行特殊管理。

根據有關規定,經營公章刻製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許可批準。公安部在《關於加強刻字業治安管理打擊偽造印章犯罪活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凡經營刻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申請經營原子印章的,還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查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未經審查、核準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刻製公章業務。”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公安部、民政部《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等,對刻字業承製印章作了規定,包括:承製公章和重要專用章,須有刻製公章單位的上一級領導機關或主管部門、單位的證明,以及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後做出的批準手續;承製單位應指定專人製作,並按規定項目登記;不準對承製的公章留樣、仿製;製作公章的數量、規格、式樣、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製作公章的殘、廢品要予以銷毀;遇到持有偽造證件定製公章或者私自定製公章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利用公章刻製業的特點和性質,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前,一些不法分子未經公安部門的批準,在街頭巷尾擅自設立攤點刻製公章,不顧國家、集體的利益,不認真審查或者不審查申請刻製公章的人的合法身份、手續等,為不法分子偽造證明、文件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不僅使國家、集體的利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而且還嚴重幹擾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常活動,給社會帶來了許多不良影響。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私自刻製公章的行為法律是禁止的,如果刻製私章,則不予追究,問題是公章和私章如何認定?一般認為,所謂公章,是指刻有某種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印章或專用章,其他一般私人的印章或戳記則不屬於公章範圍。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製業、保安培訓業等行業。未經許可而從事這些行業,應予取締。取締應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做出決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如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進入無證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等。在取締的同時,應當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

本案中老錢未經批準為集體企業刻製公章,是一種違法行為,但由於該集體企業是真實存在的,老錢的刻製行為不是為了經營牟利,並且未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可以認為情節較輕,處相應的罰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