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到各地以開辦企業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是否該受治安處罰?(1 / 1)

王某冒名為某著名企業家,到各地以開辦企業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是否該受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該條規定,構成冒充他人招搖撞騙的違法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麵的條件:

一是必須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行為方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地位,或者某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用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地位的行為。國家機關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承擔一定的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擁有一定權力的組織,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是在上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國家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等。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行為,是指假冒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的身份,進行欺詐活動。如冒充著名企業家、記者、律師、教授、高幹子弟等。

二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招搖撞騙行為。招搖撞騙行為是指,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者假冒編造的他人身份到處炫耀,利用人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那些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力人員的信任和尊重,騙取地位、榮譽、待遇、金錢以及愛情等。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公信力以及社會的正常秩序,這是該行為最實質的危害所在。

三是違法行為的目的在於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質的也包括非物質利益。前者如金錢財物等,後者如政治待遇、名譽、榮譽或者以談戀愛為名,達到玩弄女性的不法目的。

王某的這種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招搖撞騙行為,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處罰。同時這種違法行為還必須滿足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如果招搖撞騙的行為情節嚴重,危害較大,則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招搖撞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