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某開辦一個體診所,擅長跌打損傷治療,並自行配製“虎骨散”“一貼靈”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時,其鼓動自家兄弟、鄰人、患者鬧事,製造混亂,致使執法無法進行。此事該如何處理?
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與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國家因此對藥品生產實行嚴格的許可製度。畢某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自行配製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其配製的藥品應屬於假藥。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時,其鼓動鬧事,妨礙執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受治安處罰。
該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特征:一是實施了阻礙行為,如侮辱謾罵、拒不配合等;二是阻礙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中央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必須是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如果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則阻礙行為不構成違法。比如對無正當事由強闖民宅的政府工作人員予以阻攔,則是一種正當行為,不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在此應注意的是妨害公務行為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本條規定的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方式,不得以暴力、威脅方法為條件,否則,就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製,如捆綁、毆打、傷害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名譽等相威脅,其目的都是為了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任務。
本案中,畢某有兩處違法行為,一是製造假藥,屬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為;二是妨害藥監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屬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這兩種行為觸犯了不同的法律,應由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處罰。這裏我們主要探討治安處罰。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實質是對國家法律的挑戰,是對政府尊嚴的貶損,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危害性較大。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對畢某的違法行為,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