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經營陝西特產“豆腐腦”,生意興隆。後經衛生部門檢查,其調料中使用了罌粟殼,對他的這種行為是否應當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對違反毒品原植物管理規定的行為作了詳盡規定,下麵,對法律規定的三種違法行為作以分析: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罌粟是一種草本植物,可以生產和提煉鴉片、海洛因、嗎啡等毒品,如鴉片是從罌粟果實中的乳狀汁液中提煉的一種褐色膏狀物;嗎啡是從鴉片中精煉的一種白色結晶物;海洛因是嗎啡的甲醚化合物。這些毒品,吸食或者注入人體內,會產生一種興奮感,形成癮性,使人欲罷不能,所以是政府嚴格控製的對象。毒品價值昂貴,吸毒者為了購買毒品,常常傾家蕩產、不擇手段,誘發了大量的製毒、販毒和搶劫、綁架、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社會秩序的不安定。
“非法種植”是指未經國家機關批準而種植,由於嗎啡等毒品具有麻醉和鎮靜等作用,在醫療衛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國家規定隻有少數農場可以種植供醫藥用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其他公民、單位違反規定種植即為違法。“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是指除罌粟以外的原植物,在我國常見的是大麻。另外,該行為要求種植罌粟必須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否則,就構成了犯罪,應按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
從種植毒品原植物是否造成危害社會後果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當事人有種植行為,但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實際生活中,有人出於好奇或者為了觀賞而種植罌粟,其動機雖然並不違法,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主觀方麵卻是出於故意,即明知國家禁止種植、種植違法而為之,故對其還是應予處罰的,若其在知道違法之後主動鏟除,則可以免予處罰。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未經滅活的毒品原種植物種子”,是指未經過烘烤、放射線照射等處理手段,還能繼續繁殖、發芽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罌粟籽本身不具有毒性,聯合國嚴禁販賣毒品的公約和我國的麻醉藥品表中都未將其列為毒品,但由於它會被違法分子用於種植,所以,法律對此予以管製。此項規定較為簡單,不再多做解釋。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的
罌粟殼是罌粟的外殼,是毒品原植物的組成部分,有藥用價值,也可以放入食品中作為調製品,具有使人上癮的作用,所以,藥品、食品等有關部門對此使用有嚴格限製,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例中行為人在“豆腐腦”調料中放入罌粟殼招攬顧客,其行為是一種使用罌粟殼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以上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