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公安機關傳喚當事人有時間限製嗎?(1 / 1)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防止出現傳喚後不及時詢問被傳喚人,或者詢問完畢後不讓被傳喚人及時離開,或者限製被傳喚人人身自由時間過長,給當事人造成生活不便。《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據公安部公通字〔2006〕12號文件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麵傳喚時,可以一並審批詢問查證時間。對經過詢問查證,屬於“情況複雜”,且“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八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麵報經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口頭報批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由於傳喚在一定時間內限製了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應當讓其家屬知道被傳喚人的具體情況。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其孩子年幼,家屬有病無人照顧,或者與家屬在同一時間另有重要事務安排的,如果不及時通知其家屬,還可能會引發其他事件,對被傳喚人及其家屬和他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甚至不幸。

案例介紹與分析

某地曾發生這樣一個案件,婦女蔡某因為吸毒被公安機關傳喚,蔡某要求公安機關通知其妹照顧其在家一歲的兒子,辦案民警沒聯係上其妹,就將此事委托給在派出所實習的警校學生華某,華某沒采取有力措施尋找,結果小孩因天冷被凍死。為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這可以是在向其送達傳喚書時當場通知,也可以是在被傳喚人到達指定地點後馬上通知。可以采取書麵形式,也可以通過電話形式通知。通知應當采取合理、及時的方式,能使其家屬盡快知道情況。由於傳喚的時間較短,一般不宜采取郵寄方式或者委托他人代為通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