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檢查是公安機關發現案件線索,獲得原始證據,順利、及時、準確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查獲違法行為人,作出正確處罰的重要保證。公安機關有權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公安機關進行檢查的程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四條對治安檢查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依據該規定:
(1)檢查的具體範圍。公安機關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此處的“場所”主要指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現場及其他可能留有相關物品、痕跡等證據的地方。檢查人員應當先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確檢查的場所、物品、人身範圍,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檢查。
(2)公安機關有權進行檢查。“可以進行檢查”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和調查的需要認為進行檢查對於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準確處理治安案件確有必要,有權決定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有義務配合檢查,對於拒絕檢查者,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視情況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檢查人員的要求。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依此規定,人民警察單獨進行的檢查是違法的,即使情況緊急也不得單獨進行檢查。
(4)應當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人民警察應當在檢查時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如果辦案民警拒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工作證件顯示檢查人員並非人民警察的,被檢查人依法有權予以拒絕。除工作證件外,人民警察還應當出示檢查證明文件。隻有同時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證件,才能進行檢查,否則,被檢查人可以拒絕檢查。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隨身攜帶有管製刀具,在他處放置了劇毒物、爆炸物、放射性危險物品等需要及時找到並排除險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可能毀棄、轉移證據對抗檢查,不立即檢查會喪失獲取證據機會的;證據的性質需要及時獲得,來不及申請和簽發檢查證明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在發現或者接到報案,到達現場後直接進行檢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5)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女性工作人員,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可以接受公安機關委托或者指定進行檢查的女性工作人員,比如女醫師等。另外,見證人也應當是女性,男性以及與檢查無關的人員不得在場。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6)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辦案民警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案例介紹與分析
辦案民警到某甲租住的房屋內實施治安檢查時,甲有事外出,民警就撬開他的門進行檢查,當時既沒有見證人在場,也沒有製作合法有效的記載檢查過程的記錄,後來,被檢查人稱丟失一萬元現金,且有證據能夠證明,因此被檢查人提起行政賠償請求,最後,法院依法判令公安機關賠償相應損失。因此,為保證治安檢查的合法性,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