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在什麼情況下應當鑒定?鑒定應當遵守哪些規定?(1 / 1)

鑒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決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專門性意見的活動。

一般來說,下列情況需要鑒定: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應當進行鑒定。如:血型的確定、足印的認定、指紋的鑒定、痕跡的檢測、人身傷害程度的認定、贓物或者損壞物品價值的鑒定、淫穢物品的鑒定、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的鑒定、對毒品的物質屬性的認定、酒後駕車人酒精度檢測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至七十七條的內容,鑒定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第一,鑒定人應當獨立作出鑒定。鑒定人應該完全依據科學知識、科學規律以及操作規程進行鑒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加以幹涉或者施加影響,鑒定人不受權勢、人情和金錢的幹擾。第二,鑒定人應當提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必須以鑒定人個人名義作出,個人對鑒定意見負責。如果同一鑒定過程中幾個鑒定人的意見不一致,對不同的鑒定意見,也應當在鑒定書中予以注明,並由該鑒定人簽名。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不能把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應當結合案件的全部證據加以綜合審查判斷,從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進而作出正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