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並不是一級公安機關,而是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代表其所屬的公安機關對其轄區內的治安事項進行管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由於大多數案件都是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的案件,而公安派出所又比較熟悉本轄區內的情況,能夠及時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接受群眾舉報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投案,能迅速展開調查和及時處罰,警告或者數額較小的罰款甚至可以當場作出。這些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既可以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又可以及時消除違法行為,減輕社會危害,化解社會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依據規定,縣級以上鐵路、交通、森林公安機關對其管轄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鐵路、交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五百元以上的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重大財產權或者正常的經營活動,屬於嚴重的處罰,應當慎重,不宜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如果派出所以自己的名義對詐騙他人財物行為人處以五百元以上的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處罰,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