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本人陳述,但確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能否給予處罰?隻有行為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能作出處罰決定嗎?
沒有本人陳述,但確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訴訟製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查處治安管理案件,也應當根據這一原則,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特別是不輕易根據陳述認定案件事實。在確定案件事實之前,人民警察應當展開充分的調查研究,全麵、仔細地搜集相關證據,認真審查核實各個證據的來源、內容和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綜合全案證據進行比較、分析、印證和判斷,來認定案件的事實。由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往往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性,為逃避法律責任,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可能會拒絕陳述,拒絕回答公安機關的問題。如果在本人拒絕或者拒不承認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公安機關所搜集的證據又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屬於本人所為,該證據充分、確實,可以相互印證並經過質證是確實可信的,從相關證據可以合乎邏輯、相互印證地推出相應的案件事實,並且由該證據不可能推出其他的結論,就可以認定其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事實,可以據此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時,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本人自己承認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者自己陳述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卻沒有其他的證據予以證明、佐證的,在這種情況下,本人陳述雖然在治安管理案件中是重要的證據,有時對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僅僅根據不能證實的陳述定案,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一旦本人翻供,或者以任何證據證明其他案件事實,案件就會重新陷入事實不清或者結論錯誤的境地,置公安機關於被動不利的狀態。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隻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案例介紹與分析
在陝西某縣發生這樣一件案子,馬某組織“門徒會”進行非法活動,公安機關調查時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但確有證據證明其違法事實,在這種情況下,盡管馬某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但所獲取的證據足以證明其違反了法律,公安機關當然可以依法對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