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怎樣陳述和申辯?(1 / 1)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怎樣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不聽取行為人的申辯就可以作出處罰決定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這裏規定的“陳述和申辯”,是指在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實、證據或者線索,並對公安機關的指控進行解釋、辯解,表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自己不利的意見和證據,堅持對自己有利的意見和證據的活動。公安機關也可以從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中進一步判斷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即將作出的決定的正確性合法性。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和申辯的規則主要有:

(1)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一項權利,在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前,就應當告知並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這項權利。

(2)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不能置之不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包括違法行為較輕,應受較輕的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等,都必須認真聽取,進行調查複核,以確定其是否真實。

(3)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如果沒有告知或者沒有充分保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或者沒有充分審查核實其事實、理由和證據的,治安管理處罰是否成立,《治安管理處罰法》沒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除外。”因此,在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時,公安機關因為被處罰人態度好,承認錯誤,表示改正或者認識深刻,依法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對於敢於爭辯,或者態度不好,拒不改正的,不能加重對其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案例介紹與分析

某縣公安局進行易爆物品安全大檢查,兩名執法人員在某公路修建工地檢查時,未出示證件便闖入存放爆炸物品倉庫進行檢查,並以安全存在嚴重隱患為由,作出罰款兩萬元的處罰。後來,被處罰人申請複議,這時,公安局的民警前來告訴他們有權申請聽證,是否申請聽證。本案執法人員的做法是違法的,處罰前應當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申辯的權利,而不能在處罰之後再給當事人申辯或聽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