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怎樣處理?(1 /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1)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有關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認為違法行為確有必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情節輕重和危害結果,作出處罰決定。“確有違法行為”的,是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的規定,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其他違法行為,則不適用本法進行處罰。

(2)作出不處罰決定。根據調查獲取的事實,公安機關認為依據法律不應當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移送有權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調查結果,公安機關認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移送有權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4)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調查結果,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還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應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由於法律規定不同的行政機關擁有不同的行政處罰權,如公安機關擁有拘留權,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的權力,如果行為人還有應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行為時,依據法律規定,就隻能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公安機關沒有這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