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聽證是怎樣規定的?(1 / 1)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舉行聽證。行政處罰聽證製度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一項重要製度。該製度對於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加強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控製,規範行政權的運用,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及時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至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適用聽證的治安管理處罰範圍有:①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執照的;②處較大數額罰款的;③責令停產停業;④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這裏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是指公安機關隻能吊銷由自己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執照,不能吊銷由其他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兩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對符合上述聽證範圍的處罰,違法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必須告知。

案例介紹與分析

張某因在公共汽車上盜竊被扭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查明案件後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決定。張某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是公安機關沒有給他舉行聽證會,因此,拘留的程序違法。

張某的主張是不成立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不適用聽證,這是由於行政拘留的對象往往具有某種危險性,聽證之前不得執行拘留,導致當事人有可能逃跑或繼續違法犯罪。如果當事人確實認為自己沒有違法行為,不應當拘留,可以申請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查明當事人沒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在收繳保證金後,可以暫緩執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