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怎麼辦?(1 / 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本條規定,被處罰人如果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選擇權。如果選擇行政複議,當事人不服還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第一,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被處罰人可以自收到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除非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否則被處罰人就失去了複議申請權。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申請行政複議。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對派出所作出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向設立它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期間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二,被處罰人如果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果被處罰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介紹與分析

某地曾經發生這樣一件事,某縣文廟鄉派出所民警魏某到本鄉南餘村查戶口,在路上見到劉樂賣的爆米花形、色、味俱佳,便向劉樂要求借兩袋爆米花吃,劉樂要求“打欠條”,魏某不肯,兩人發生爭吵。第二天魏某借口劉樂在爆米花中添加人工色素、工業用香精大大超標為由,以派出所的名義沒收了劉樂30公斤爆米花。劉樂不服,提起行政複議,縣公安局依法撤銷了處罰決定,並追究了魏某的行政責任。這都充分說明,如果不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是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