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哪些情況下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 / 1)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至一百零六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當場收繳罰款:

(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在這種情形下作出的罰款決定,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這種情形沒有數額的上限,但是,必須由被處罰人主動提出,辦案人民警察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3)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這主要是針對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所在地沒有固定住處的臨時外來人員,如臨時出差、旅遊的外來人員。這兒也沒有數額的限製,既包括人民警察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場作出的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也包括公安派出所作出的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的其他數額的罰款。

對於當場收繳罰款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對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曾有公安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時,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隻給當事人一張白條,或者一個收款收據了事,這種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杜絕,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