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對被保證人即被決定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人負有保證和監督職責的人,這種擔保責任包括保證被擔保人不阻礙、不逃避公安機關、複議機關、人民法院的傳喚、複議、審理和執行,能夠隨傳隨到,監督被處罰人的言行並對其進行教育,保證被處罰人在此期間遵紀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擔保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製;(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即:
(1)擔保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是指擔保人與被處罰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不能是同一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證人。
(2)擔保人必須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製。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這裏所說的當地,是指辦理該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所在地。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是指擔保人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對被處罰人有一定的影響力,被處罰人能聽擔保人的話,對被處罰人有能力、時間、精力進行監督、督促。如果擔保人長期在外打工、經商或者事務繁忙,對被處罰人根本沒時間監督,就不適合做擔保人。
隻有同時具備上述四項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擔保人。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並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擔保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督促和監督被處罰人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幹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對被擔保人恢複執行行政拘留。如果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後,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另外,公安機關不可以要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同時提供擔保人和繳納保證金。
案例介紹與分析
蔡某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五日拘留,蔡某申請複議並提出暫緩執行,公安機關要求其提供擔保人,並且要求其繳納兩千元的保證金,這樣做行嗎?答案是不行的,公安機關不能同時要求蔡某提供擔保人和繳納保證金,隻能二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