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遵守哪些規定?(1 /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1)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徇私舞弊。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私利,不辦人情案、關係案,不得在辦案中間謀取私利。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這既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規範要求,也是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公民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警察法》都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侮辱,就是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毆打、捆綁、凍餓、罰站、罰跪、嘲笑、辱罵等手段,禁止長時間強光照射,采取不準睡覺、不間斷地詢問等變相的體罰、虐待的方法。嚴禁刑訊逼供和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如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民可以依法提起控告、申訴、檢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