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迎親吉日新娘盛妝離家時,父親必定要諄諄垂誡:“戒之,謹之,無違爾舅姑之命。”母親把女兒送至西階,還要再三叮嚀:“勉之,謹之,無違爾閨門之禮。”在成婚大禮次晨,新娘就要進拜舅姑(公婆),這時她們牢記著父母的訓誡,並決心虔誠唯諾地永遠履行。
實際上,她們不得不這樣做。《春秋穀梁傳》稱:“婦人既嫁不逾境。”就是說,女子出嫁後不能離開夫家所在的鄉裏,隻有在“歸寧”和為父母奔喪的“大故”時才能回娘家。她出嫁以後所麵對的最高權威不再是父母,而是舅姑。封建禮教給予了舅姑包括各種懲處直至責成兒子休妻的一切專製特權,而一旦被休遣,對女方家庭和女子本身都是奇恥大辱。因此新婦必須發揚孝道,盡心奉侍,以求夙夜無愆。
奉侍舅姑包含著兩個方麵的意義:對舅姑意誌的服從與對舅姑生活的服侍。
媳婦首先要捐棄自己的獨立意誌,絕對服從舅姑的心欲。《禮記·內則》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甚至媳婦接受了別人的賞賜,無論是飲食、衣服、布帛、佩,癡蘭,都要獻給公婆。公婆接受了,媳婦應當欣喜。如果不收或還給自己,則需謙辭,辭讓再三才收下,並把它作為公婆的賜予來珍視。如果想把東西轉送給自己的親生兄弟,需再請示公婆,得到允諾後才可給予。宋代以後,女子出嫁極其重視資財,但對於這些由娘家帶來的嫁奩,媳婦隻可以使用,卻無所有權。《元典章》中就規定:“隨嫁奩田等物,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隨嫁妝奩財產等物,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無恒產者即無恒心,剝奪“子婦”的“私貨”所有權,是封建禮教中最具有脅迫力的“狡計”。在經濟上喪失了自我的婦女,必然依附於丈夫家庭,淪喪獨立的意誌和人格的力量,惟舅姑之命是從。
此外,媳婦對公婆要時時察言觀色,揣摩公婆的心意,最好不等公婆開口就已經按其意向行事了。而最基本的要求則是,公婆一旦出言,便頷首默受,無論將錯的說成對的,或者是將對的說成錯的,都必須唯諾而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爭辯。“主見”對於媳婦來說不但多餘,而且簡直等同於忤逆。
可悲的是,在這種封建家長製下,媳婦們在接受精神奴役的同時還要竭力地“為家長諱”,公婆若有過錯不得傳播,否則亦當視為大不孝。《明史·列女傳》中記載了兩則典型事例:
吳縣人王妙鳳,嫁給一個名叫吳奎的商人。婆婆向有淫行。一次吳奎出外經商,婆婆便與人在家約會,飲酒作樂並欲行淫事,婆婆命王妙鳳取酒斟上,妙鳳持瓶不肯進房,婆婆頻頻催促,鳳不得已從命進入內室。那無恥男人見妙鳳便拉臂調戲,妙鳳憤怒之至,拔刀砍臂,一刀未斷,再砍一刀,流血不止,生命垂危。父母知情後欲到官府控告其婆。妙鳳止道:“死則死罷,哪有媳婦訴訟婆婆之理!”隔了十多天妙鳳痛竭而卒。
貴池人唐貴梅,嫁給同鄉朱家。婆婆與一富商私通。頻繁往來之中,富商貪上了貴梅的美貌,便用許多金帛賄賂其婆,婆婆竟不知羞恥勸媳婦與富商奸淫,但貴梅百勸不從,皮鞭反複抽打仍不從,用燒紅的鐵器燙烙身體,還是堅決不肯,婆婆一怒之下,以不孝罪名向官府投訴。官府的判官接受了富商的賄賂,對她嚴刑拷打,打得死去活來。富商希望通過這番折磨使貴梅能夠改變初衷,為他所占有,便讓婆婆作保從官府領出。這時親戚中許多人都勸貴梅說出那番真情,她坦然表示:“如果說出真情,我的名聲當然能夠保全了,但不就傳播了婆婆的惡名了嗎?作為媳婦怎麼可以這樣做呢?”這天夜裏,她換了一件衣服,悄悄地在後園梅樹上自縊,永遠緘口沉默了。
愚孝之下有多少不平,多少血淚!在取得了對媳婦精神上的絕對統治後,推及於生活事務上的奴役便是順理成章,毫無滯礙的了。在這方麵,從《禮記·內則》到《女論語》及《改良女兒經》等曆代女子教育書中都有係統的規定。每天清晨公雞剛剛啼叫,媳婦就要起床,抓緊漱洗,梳發,戴笄。然後便要及時到公婆住所,低聲下氣地請安問好後,一天的服侍便開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