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和律師對指導性案例在主觀上高讚成率與現實中低使用率之間的矛盾
盡管有人認為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不適用判例製度,認為建立判例製度來彌補成文法不足的想法過於理想。但問卷表明,多數法官和律師對審判中使用指導性案例持積極肯定的態度,他們分別以79%和65%的比率讚同在我國設立案例指導製度(圖一)。
法官、律師思想上重視權威案例,實際使用程度又如何?通過問卷調查(圖二),法官對案例的使用率遠不如律師高,法官經常使用的群體為40%,律師則為69%,而偶爾使用的法官比例占到51%。對法官而言,參考這些案例畢竟不是強製性要求,他們對指導性案例的使用完全是一種自覺狀態;而律師為了贏得官司,對權威性案例關注自然要積極些。但在代理案件的經曆中65%的律師偶然提供,隻有20%的律師經常提供這些權威案例(圖三)。
通過上述調查,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法律職業群體對權威案例在主觀上的高讚成率與實際中低使用率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的矛盾現狀。
(二)當事人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呈現出對案例的一種功利性矛盾複雜心態
當事人不是法律職業人群,但能真切感受法院相似判決的影響。當被問到“其他人的相同或相類似的判決對其正在打的官司有無影響”時,有78%的當事人認為有影響,隻有15%的當事人認為沒有影響(圖四)。
當問及如果法院以前判過的案件與其案件情況相同或相類似,且這種判決結果對其有利會做怎樣的選擇時,50%的當事人選擇“不再起訴,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和解,盡力說服對方,爭取不打官司把事情解決”的方法(圖五)。當進一步問及上述情形下如果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其不利,如仍堅持打官司,是否認為自己的官司能打贏時,44%的當事人認為其他人案件的判決結果並不完全適合自己的情況,所以並不擔心;32%的當事人認為不同的法官認識不同,自己的案子還是有希望贏的。即使是比例較少的12%的當事人也依然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有律師的幫助,還是有機會贏的(圖六)。
當事人對相類似案例表現出來的多變心態折射出他們矛盾複雜的心理過程,這種功利的心理從人性角度上可以理解。當事人打官司無不涉及自身利益,當對自己利益有利時,他會以相類似案例為談判籌碼,自覺利用訴訟外的途徑去解決社會矛盾,盡量避免或減少訴訟可能帶來的高成本和高風險。但當某個相類似案例的結果對其不利時,當事人又會輕視甚至否定相似案例的作用和價值,盡量強調自己案件與相似案例的差異之處,從而抱著僥幸心理、不惜成本將訴訟進行到底。當事人這種基於自身利益考慮表現出對相似案例認同度上的差異折射出其複雜多變的內心世界和矛盾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