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法院積極創辦典型案例刊物與法官和律師對這些案例低認可度之間的矛盾
《公報》刊登的案例少,不能滿足基層法官的需求。一些地方法院積極創辦各自的案例彙編,所選擇的案件類型多、適用麵廣,尤其適合基層法院的需求。如西北某省會城市中級法院2006年創辦了《參閱案例》,該案例彙編了該市兩級法院處理較好的一些典型疑難複雜案件。調查中66%的法官認為該《參閱案例》對自己還是很有幫助的,它們雖不如《公報》具有指導作用,但作為一種研究型案例可用於學習別人的辦案思路(圖七);此外41%的法官主要是從《參閱案例》上獲取案例的信息,說明本地區法院的法官更傾向於從本地法院係統的案例刊物中搜索、發現相關的案例(圖八)。但當問及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應是哪級法院時,80%的法官和71%的律師認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主張中級法院能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隻有11%和5%(圖九)。
這種對案例來源廣泛的迫切需求與心理上對地方法院創辦的案例刊物權威度不認可的矛盾心理反映了指導性案例定位上的一種困惑與混亂。
(四)案例來源雜亂與沒有規範完備的編纂體係和方便快捷的查詢係統之間的矛盾
目前案例的來源很多,法院在編輯案例,學界也在編輯,雖是百花齊放,但權威規範的指導性案例編纂體係卻很少。通過問卷調查,影響法官、律師使用案例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完整、係統、便捷的案例檢索查詢係統,獲取案例的信息渠道不暢通。49%的法官和38%的律師認為現有的案例資源信息檢索查詢係統對滿足案例尤其是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和利用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圖十),影響了指導性案例的權威地位和實際使用。
(五)法院審委會日常討論研究眾多疑難複雜案件與事後沒有及時跟蹤編輯發布案例之間的矛盾
審委會的主要職能是討論疑難、複雜的案件,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沒有完整地發揮審委會的功能,委員們更多地是陷於具體案件的討論事務中,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進一步思考、提煉某些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核心價值和裁判要旨,從而有效整合利用審委會委員的司法智慧資源,為事後指導性案例的確定編撰縮短環節,節約成本。法官在有限時間和精力的情況下隻能盡可能地去滿足重要考核指標任務的完成,相比之下,對所辦理的一些有價值的案件事後追蹤、編寫案例的熱情則相對缺乏,一些很好的典型案例在浩如煙海的案件中悄無聲息地湮沒了,形成了審委會每年討論研究有典型性和指導價值的案件數量頗多與鮮少總結、撰寫、彙編案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