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性案例作用評價
指導性案例帶來的效應是多層麵的,有積極與消極兩方麵影響。
1.指導性案例的正麵效應
(1)對法律職業群體的積極作用
通過問卷,76%的法官和47%的律師認為可以克服“同案不同判”的弊端,促進法律的統一適用;49%的法官和47%的律師認為能夠有效節約法官(律師)的時間比如標本性的案例可減輕法官(律師)在法律適用中的論證負擔,提高了辦案(辯護)效率;31%的律師認為可以確保審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圖十一、十二)。
法律職業群體對案例指導製度在促進法律統一、提高審判效率等重要作用普遍認同。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參照相似案例,可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勞動。事實上,“如果每個昔日的案件都需要重新開庭,如果一個人不能在前人鋪設的進程的基礎上為自己的進程添磚加瓦,法官的勞動就會大大增加,以致無法忍受。”每一個好的司法判決都是法官智慧的結晶,這種智慧應該使它得以延續和延展。
(2)在積極疏導當事人情緒、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方麵的重要作用
從當事人的視角去觀察,指導性案例的作用更為突出。當問及法院對相同案件作出不同判決結果的感受時,45%的當事人比較理性,能理解案件之間的差異,接受不同的判決結果;31%的當事人無法理解,感到無可奈何;19%的當事人感到氣憤,認為法官隨意性太大;還有11%的當事人認為法官可能枉法裁判(圖十三)。事實上,同類案件絕對等同判決是不現實的,但當事人基於自身利益優先的考慮,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同案同判”成為當事人判斷司法是否公正的“心理認同點”。調查表明,當同案不同判時,40%的當事人選擇了上訴的途徑,42%的當事人作出模棱兩可的“視具體情況定”的回答(圖十四)。
“同案不同判”在某種程度上起到“製造糾紛”的作用,不利於當事人服判息訴。判決結果的或然性,使得當事人不惜濫用訴訟資源,甚至動用各種非法律的力量去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一方麵法院作過的類似判決可能成為其他案件當事人上訪纏訴的一個重要來源,另一方麵也說明在案例指導製度下如能逐步實現“同案同判”,會平息當事人對法院、對社會的不滿情緒,彰顯指導性案例化解糾紛的積極作用。此外,當事人對與自己案件基本相同且結果有利於自己的類似判決,會考慮主動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爭取用訴訟外的途徑去解決,這些均說明了指導性案例對當事人心理的積極引導作用。
2.從法律職業群體的心理來看案例的負麵效應
正如任何一件事都有正反兩麵,指導性案例也並非讚聲一片。當問及運用指導性案例可能帶來的負麵影響時,63%的法官擔心因為案情不同,自己案件的處理結果如與指導性案例不一致會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判決產生懷疑,繼而影響本判決被接納的程度,從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圖十五)。60%的律師則認為約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得判決有可能沒有充分考慮自己所代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的結果不一定讓自己的當事人滿意(圖十六)。
當使用案例指導自己辦案思路的同時可能伴隨某種風險,法官和律師就不可能積極地使用指導性案例,這也是導致法官和律師對指導性案例在主觀上高讚成率與現實中低使用率之間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指導性案例在實踐中艱難運行原因分析
問卷折射出的種種矛盾,導致指導性案例作用不能完全發揮,客觀原因之一是目前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不具有對判決的拘束力,無法援引作為判決依據,案例作用力降低。另外,缺乏科學嚴謹的案例比對研究方法、沒有一個方便快捷的網上案例查詢係統等都是影響法官、律師不重視案例的客觀因素。
主觀方麵同樣存在很多阻滯法官內心對指導性案例認可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