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開合議庭不同成員的意見,反對者認為由於法官對某一事物的認知不同,思維不同,認識深度不同,容易導致其他人認識的混亂,也不利於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交付國民審查,國民有必要知曉參與審判的法官的觀點,以作為國民審查的判斷資料。公開判決中的少數意見是審判公開原則的重要內容。經過合議後各法官的最終意見無疑是審判的重要內容,不同意見的公開也是審判公開原則的重要方麵,是審判公開原則的題中之義。法官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法律和自己的良心,作出獨立的判斷。因此,指導性案例要想讓法官、律師真正從心理上得到認可,還應該讓他們了解到判決中的少數意見,讓他們真正看到判決中主流意見和少數意見的交鋒,看到主流意見真正的論證過程、說服論理的依據。此外,公布不同意見也為學者學習、研究案例提供了一種參考,這樣既增強了裁判文書的透明度,也為案例的對比性研究提供了一種思路。
(四)發揮審委會在建立指導性案例資源庫中的參與作用
審委會通過對典型複雜案例的研究,不僅發揮了總結審判經驗的職能,也使審委會對審判工作的指導更為效能化、類型化。通過問卷我們了解到,為了提高效率,54%的法官認可審委會在討論研究重大疑難案件的同時可以直接確定某些案件可成為具有指導性案例的線索(圖二十五)並安排專人跟蹤撰寫。審委會辦公室除速錄員承擔記錄工作外,應由2至3名既有審判實踐經驗又有一定法學理論水平的法官對審委會討論的典型、有指導性的案件進行跟蹤、認真分析、及時撰寫案例。案例實行逐級上報審核製,建立多層級不同效力的案例指導製度,以一定地域的司法管轄區域為單位由地方法院審委會審核後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是否賦予指導案例的效力。
(五)利用當事人對案例的矛盾複雜心態,法官在案件中應加
大調解的力度
法的作用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而規範作用中包括預測作用,使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上調查已經充分說明,當類似案例對當事人案件出現有利或不利情形下,當事人正是利用法的預測作用對自己案件的處理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兩種選擇。隻要充分利用指導性案例在訴訟中對當事人的心理引導作用,認識到當事人的這種矛盾心理實際上是給法官提供了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的空間,並把這種空間作為調解的一個籌碼,矛盾也就容易迎刃而解了,也能鼓勵當事人盡量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節約法院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