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與案例指導製度相關的配套機製(1 / 2)

(一)賦予指導性案例明確的法律效力

在大陸法係國家,一般不明確承認判例的約束力,但如果違反判例,上級法院則通常會發回重審或者再審,這實際上是一種不稱為“拘束力”的拘束力。但下級法院背離上級法院的判例有其充分理由,則比較容易獲得理解,而不像普通法國家那樣嚴格。結合我國實際,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實行判例製度,但應賦予指導性案例一定的拘束力。通過發布具有示範意義的指導性案例,要求法官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有意識地了解和借鑒以前的同等案例,應屬可行之舉。並應當要求,如果與前案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原則上應當參照前案所確立的判決原則行事,如果不予參照,即處理上與前例不一致,必須要闡明正當理由。如果不闡述理由而與前例不一致,實際上屬於濫用自由裁量權。通過這種要求,既能夠逐漸消除“同案不同判”的弊端,也能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建立快捷方便的查詢係統和科學的案例對比研究方法

一個再好的案例,如果沒有方便高效的查詢係統,它的命運必然是受人冷落,因此建立查詢係統顯得尤為迫切。有學者提出,隻有使用那些完善的工具書係統——判例摘要和引證係統,才能加以處理。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有關指導案例發布和查找的網站,使案例資源信息查詢係統暢通。應該依據法律關係分類收集案例,製作案例數據庫,嚴格審查案例入錄,回避爭議案例。指導性案例應從標題、關鍵詞這些形式上能夠檢索出來,可以借鑒《中國案例指導》的格式,在形式上寫明“案例編號和名稱”,在內容上明確提出“案件指導原則”,為法官今後審理類似案件的說理提供明確的指導。

(三)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和增加裁判文書透明度

對建立與指導性案例相關配套機製,54%的法官和31%的律師認為應完善裁判文書製作的改革,22%的律師讚同法院合議庭成員的不同意見在裁判文書中公開製度(圖二十四)。

增強文書說理性,會促進案例研究的全麵發展。從西方國家看,判例法製度的另一特點就是案件的裁決結果都是經過嚴密論證而得出的結論,法官使用法律的思維過程在判決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現,即“判決理由”在判決中表述得非常充分、完整。我國目前裁判文書的製作雖然也強調說理,但這個部分還是相當薄弱。我們研究案例指導製度不能離開判決本身的說服性。裁判文書應注重對當事人的訟爭焦點和辯論意見的敘述,加強判決書的說理和論證,體現法官對法律的闡釋。使判決中蘊涵有一定的且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規則,並考慮到判決對未來一係列案件的可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