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質探析
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是各地區省市法院從某類具體案件中抽象出來用於解決該類案件法律適用的裁判參考標準,作為對當地法院司法經驗的總結,它是“一項通過解釋途徑,旨在為準確、妥當地適用法律做準備的前提性業務”,實質上是一種法律解釋。由於製定主體的特殊性、效力的可參照性以及表現形式的非法定性,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不屬於司法解釋,而僅僅是一種學理解釋。但與一般學理解釋顯著不同的是,由於解釋主體與被指導對象事實上存在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判監督關係,使其實際上演變為一種隱含在日常司法運作之中且直接影響法官裁判的解釋。
(二)現實語境分析
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作為一種長期存在於我國審判實踐中的獨特製度,必定有其生成、發展的具體語境,因此,我們應當“力求語境化地(設身處地地、曆史地)理解任何一種相對長期存在的法律製度、規則的曆史正當性和合理性”。
1.直接原因:法律製度不完善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法律規則體係中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滯後性的缺陷使其缺乏對急劇變化的社會生活的快速回應。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宜粗不宜細”立法指導思想所造成的法律操作性不強的現狀和目前所處的特殊社會轉型期,使得既有法律製度的不完備性更加凸顯出來,法官對大量出現在審判實踐中反映利益關係調整和多元價值觀念的新類型矛盾糾紛裁判時,常會遇到無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法律適用難題。為應對這種法律適用難題,省市法院對區域內比較集中的某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指導意見,為法官提供參考依據,就顯得尤為必要。
2.間接原因:判例製度缺失
判例製度的優勢在於能通過個案審判中對法律的創造性解釋及時填補成文法中的法律漏洞以及通過對法律的細化解釋明確多義、模糊的法律規則的含義,而且判例製度中遵循先例的原則為法官確立了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客觀上限製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的司法傳統中,沒有形成判例製度,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製度正在探索之中,所以,提供區域內統一裁判參考標準的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在現階段就顯得不可或缺。
3.主觀原因:法律解釋權力化
與西方國家法律解釋權屬於裁判法官個體行使不同,我國法律解釋被單列為一種權力,即學者所稱的“法律解釋權力化觀念”。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之所以由地方上級法院製定,是因為借助於上下級法院實際存在的審級監督關係才能使不具有正式規範約束力的指導意見具有權威性。正如美國法官波斯納所說的:“權威在法律中意味著另外一些東西。法律決定是有權威的,這不僅在它們統帥法律人的共識的時候如此,而且在它們從上層司法傳達下來的時候也是如此。這種政治權威與智識權威之間的唯一相似之處就是,在等級頂端做出的司法決定大致要比等級下層的司法決定更可能正確。”正因如此,上級法院將製定司法指導意見視為“特權”,而下級法院也將接受指導作為義務。
4.客觀原因:法官職業同質化較低
法律必須經過解釋才能適用。裁判即是經由法律解釋“將‘紙麵上的法’激活為解決現實糾紛的‘活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作為解釋者的法官的同質性——受教育背景、價值取向、職業思維方式等相同程度越高,越能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但由於曆史原因、法官培訓方式等方麵的局限,目前我國法官的來源背景和知識結構存在較大差異,法官整體的職業素質尚不能達到職業化的要求,客觀上存在著不同法院之間、同一法院不同審判組織之間、同一法律不同時間法律適用標準不同等“同案不同判”現象,所以,在法律適用問題上需要提供相對統一的參照標準,以補強法官的裁判能力,實現法律適用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