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實證研究(1 / 3)

為了盡可能客觀地分析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在現實中的樣態,筆者選取了處於不同行政區域內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分別簡稱為“北京高院”、“陝西高院”、“西安中院”)2001年以來的各類司法指導意見共計200餘件為研究樣本,並實際考察了100件農村征地款分配糾紛案件中運用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的效果,還以問卷形式調查了法官、當事人等對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的認同程度。

(一)“地域性”特點分析

通過對研究樣本的綜合分析,筆者發現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大多針對的是該區域內法律適用問題多、案件數量多、當事人反映多的“三多”案件的裁判尺度問題,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點。

1.反映了案件糾紛受理的區域經濟、文化等特點。例如,北京市的市政建設起步較早,物業管理問題比較突出,為規範此類糾紛的審理,北京高院於2004年製定了《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而位於我國西部的陝西省因為近年來城中村改造的進程加快,其中問題比較突出,西安中院、陝西高院分別於2003年11月和2006年1月出台了《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意見》和相關討論會紀要。

2.對同一問題指導方式或側重點各異。例如:關於刑事證據規範,北京高院作了全麵規定,在指導方式上,將三大訴訟證據規則都規定在《關於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中,而西安中院僅就庭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規定,發布了《刑事案件庭前證據展示操作辦法》,確立了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

3.對同類糾紛的指導意見因地域不同內容有所差異。例如:同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意見》,關於訴訟主體,北京高院僅規定為:“原告為患者一方,指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親屬”。“患者一方因發生醫療損害而起訴要求損害賠償的,以其就診的醫療機構為被告,患者一方認為損害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機構造成的,可以兩個以上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而陝西高院除了對原、被告資格有相同的規定外,還分五種不同情況對被告資格作了具體規定。即使是與陝西高院處於同一省轄區內的西安中院在訴訟主體的確定上也有不同:一是對原告的確定上僅僅規定了患者本人或者死亡患者的近親屬;二是對被告的確定除了陝西高院規定的五種情形外,又增加了三種具體情形;三是增加了醫療糾紛中第三人及訴訟參加方式的規定。

(二)現實功能考量

地方性司法指導意見集中體現了地方法院能動司法的特點,“能動司法是指司法機關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據司法職權,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成功運用其司法智慧跨越法條模糊、歧義、不合目的等障礙,合理地解決疑難案件”。三個地方法院的司法指導意見許多針對的都是目前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不明確、不具體的新類型案件或疑難案件。具體而言,其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補充立法和司法解釋。從內容上看,三個法院相當數量的司法指導意見是對立法、司法解釋的細化和對司法政策的具體化,體現了對社會生活的快速回應。表現為:一是增強了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例如三個法院所製定的《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進一步細化,從案件的受理、訴訟主體的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以及醫療過錯的認定等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標準,並對其中的法律適用及賠償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裁判尺度。二是在立法、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提出了對相關案件裁判的意見。例如,關於農村征地款分配問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僅解決了該類案件的受理問題,西安中院所製定的《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意見》便是對這一問題法律適用的進一步明確。三是對宏觀司法政策的具體化。例如:2006年10月中央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作為這一時期政治要求的反映,三個法院相繼製定了《關於訴訟調解的若幹規定》,將訴訟調解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大力提倡並強化訴訟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