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分析(2 / 2)

通過以上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的分析,筆者認為將網絡遊戲虛擬財產視為知識產權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因為如用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勢必將侵害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真正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將虛擬財產視為物權或債權,也存在不妥之處。虛擬財產雖然具有物權的特征,但卻無法納入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它雖然類似於合同的債權,但僅僅依賴合同法進行調整,又難以邁過合同法原理和相關規定的門檻。因此,虛擬財產作為網絡,尤其是網絡遊戲發展的產物,將其歸為任何傳統的財產權都是有缺陷的。筆者認為虛擬財產作為一種財產是與以往任何財產形態所不同的,在虛擬財產上存在的應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或許可以稱之為“虛擬財產權”。筆者認為還需要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對其與以往財產形態區別對待,以避免利用規範以往財產形態的法律去調整虛擬財產糾紛時所出現的尷尬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