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分析(1 / 2)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與越來越多的人對其的應用,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就成為學術界爭論的熱點問題。對於虛擬財產的定性,在翻閱許多相關書籍及網絡資料發現學者們對其的看法各不同。歸納起來有知識產權觀點、物權觀點、債權觀點等不同的認識。

第一種觀點是知識產權觀點。該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應屬知識產權範疇之內。此觀點以湖北的張斌律師為代表,其認為虛擬財產屬於智力成果,因為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可複製性以及需要載體,故應該把其視為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來保護,玩家通過購買或練級得到的都隻是著作權的使用權,而非獨占權和所有權。按照這種理解,虛擬物品屬於網絡遊戲開發商設計的作品,對其擁有所有權,玩家隻有使用權,那麼玩家是否有權進行虛擬交易呢?這種完全處分虛擬物品行為是否超越了使用權的權限呢?而且筆者認為,張律師的這種觀點混淆了作為一種智力產品的虛擬物品(按照其觀點)和玩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而得到的虛擬物品之間的區別,遊戲開發商開發的遊戲本身有著作權,遊戲中的虛擬角色之類的也可能具備了作品的要件,但這種“作品”與玩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得到的屬性值不同的虛擬角色絕非一回事,盜竊的虛擬角色往往是後者,而後者是根本不能用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的。

第二種觀點是物權觀點。該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本質上就是電磁記錄數據,應屬於無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時間等勞動性投入或者直接通過貨幣購買而取得的,享有當然的物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肯定了玩家對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玩家的合法利益,但將虛擬財產完全歸於一般的“物”還是存在著些許不妥之處:首先,物權是直接支配權,它應無需借助他人的行為。可擁有虛擬財產的玩家的權利的產生和行使卻均需要遊戲運營商的配合,虛擬物品的屬性、價值都是由運營商預先設定的,一旦由於運營商的原因使虛擬財產的服務期限到期即運營商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隨之消滅。所以說虛擬財產是不具有物所應有的獨立性。其次,將虛擬物品認定為物不能反映虛擬財產的內容和價值,因為虛擬財產的價值不在於虛擬物品本身,而在於它反映的服務合同的內容,即可根據不同的虛擬物品請求運營商提供相應服務的債權。再次,網絡遊戲虛擬財產與民法的物之間在基本屬性上是相同的,但虛擬物品的存在形式與載體與現實中物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三種觀點是債權觀點。該觀點將虛擬財產權利認定為債權,將虛擬財產關係認定為債的關係,虛擬財產僅是玩家得以請求服務商為其提供特定的服務內容的證據,這一債的關係根源於玩家與服務商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第一、虛擬財產是玩家請求運營商提供遊戲服務的債權憑證。網絡遊戲是商業化服務,遊戲運營商和玩家之間的關係是消費服務合同關係。玩家與運營商最初訂立的是注冊合同,且在注冊這一過程中玩家必須遵循運營商一係列的要求且不可協商(一般玩家都是通過點擊運營商所提供的要求後麵的“我同意”後完成注冊),而這一過程,可以視為玩家與運營商簽訂了一份格式合同。而隻要玩家輸入通過注冊而得到的運營上提供的賬號與密碼時,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就進入了履行狀態。第二、虛擬財產具有類似於無記名有價證券的某些特性。通過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遊戲賬號還是武器裝備等虛擬物品都是虛擬的債權憑證,這種債權憑證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類似於無記名有價證券的特性,主要表現在:虛擬財產以電磁記錄的形式存在於服務端,並以賬號和虛擬物品的形式顯示在玩家的電腦上,是一種虛擬形態的債權憑證,其所表彰的債權的行使以持有虛擬財產為前提,不持有虛擬財產就不能夠行使權利。虛擬財產與它所表征的權利合二為一,密不可分,無因性。玩家隻要擁有了符合形式要求的虛擬財產就可以要求運營商為其提供相應的服務,而對取得虛擬財產的原因不負證明責任。即遊戲運營商隻需根據虛擬物品的狀態兌現相應的服務而無需關注其玩家的變更,因為運營商根本無法查明正在要求進行遊戲的玩家是否是合法取得虛擬財產的玩家,這也是由於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的頻繁流通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