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網絡遊戲產生伊始,“網絡遊戲虛擬財產”這個概念便隨之出現,並不斷被人們接受與重視。筆者認為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實質是:存儲於網絡遊戲服務器中,與現實社會發生了經濟聯係但又不能等同於社會中同類財產的各種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在虛擬的網絡遊戲世界中主要體現為玩家所控製下的遊戲賬號(ID)項下所擁有的各種網絡遊戲貨幣、武器裝備、級別段位等可變參數。關於網絡遊戲虛擬財產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對虛擬財產進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確其內涵和外延,從而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做出一個符合時代意義的定義。在此,筆者認為受法律保護的網絡遊戲虛擬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幾點特征:
第一,虛擬性。有人認為,虛擬財產是無形的物質形態,是由光、電(電子)等物質聚合成的“物”。這種觀點混淆了虛擬財產的形態和載體。人們常常把“虛擬”對應為英語中的“virtual”。實際上,根據《The Oxford Dictionary》(《牛津字典》)的解釋,“virtual”有兩層意思:其一:雖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表現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視為(或可充當)真的。前一層是從屬的(襯托),後一層才是主要的(結論)。以前譯作“虛”,是僅僅譯出從屬的意思(不是真的),卻丟掉了這個單詞的主要意義(即表現如同真的)。所以,譯文可以把網絡虛擬財產理解為非真,但如同真的財產。正如前麵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定義中所述,虛擬財產對網絡遊戲虛擬環境具有依賴性,甚至在某種程度不能脫離網絡遊戲而存在,但我們應該明確的是,所謂的“虛擬”並非指虛擬財產本身,而是指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載體與表現形式而已。當然也正是這一特征使得按照現行的法律難以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進行調整與規範。
第二,價值性。網絡遊戲虛擬財產要想真正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必須要具備財產的特性。財產應該凝結著某種體力或腦力勞動,並且具有一種稀缺性,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在網絡遊戲中,通常玩家在遊戲中所使用的“武器、裝備”等都是通過玩家與網絡遊戲廠商、或和網絡遊戲玩家之間交易所得,而玩家可以通過虛擬財產的交易獲得現實的物質利益,或通過出售虛擬物品獲得“真金白銀”,或通過虛擬財產的互換以減少對網絡遊戲的現金投入,這樣的交易充分體現了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交換價值。另外,玩家通過這些賬號、裝備等虛擬財產進行遊戲,可以戰勝對手,獲得積分、贏得封號和改良裝備,既消遣了時光,又獲得精神上的滿足感和快樂,因此網絡遊戲虛擬財產同時又具有使用價值。隻要具備經濟學上價值的特點,而且這種價值在玩家這一特定的群體之間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和接受,這種虛擬財產應該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也隻有這樣才能區分網絡遊戲中什麼樣的物品是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什麼樣的不屬於進而不被保護。
第三,可流轉性。受法律保護的網絡遊戲虛擬財產應與現實財產一樣都不屬於自然人的人格,能夠流轉。虛擬物品或虛擬財產如果僅僅發生在虛擬空間裏就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隻有與現實社會發生了某種聯係才有可能被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這就排除了純粹產生並存在於虛擬空間的所謂的“財產”,譬如某些虛擬角色遊戲中的樓房、股票、金錢等。對於玩家而言,在虛擬世界裏是有一定的意義,但這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衡量是否為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這種虛擬的物品或所謂的虛擬財產能在現實中找到相應的對價,而且能實現虛擬和現實間的自由轉換,其財產價值具有社會真實性。許多情況下,虛擬財產都是網友們花“真金白銀”買來的,而很多遊戲網站上,“武器”、“寶物”等虛擬財產也都是明碼標價,公開出售的。而且,從市場實際情況看,目前銷售網絡遊戲產品本身在一些遊戲商的整體收益中已退居其次,而銷售遊戲虛擬財物的收益已經成為遊戲商最大的搖錢樹。因此,對於通過“真金白銀”直接購買而來的虛擬財產,其真實價值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