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的曆史背景及在我國運行現狀(1 / 1)

督促程序(Supervision procedures)是一種督促債務人償還債務的簡捷程序,專門用於解決簡單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償還債務的案件。主要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程序。由於督促程序是以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若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令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其債務的,則該支付令具有強製執行力,所以督促程序又稱支付令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曆史背景

現代意義上的督促程序是在進入資本主義社會隨著商品經濟而建立起來的,起源於德國。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次對督促程序作了這樣的規定:“申請人不起訴,而是向法院遞交請求發出督促決定的申請。支付令的發出不經詢問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可在兩周內提出異議,如果及時地遞交了異議,則督促決定失去其效力,即不再允許發出執行決定。”這也被後來的學者稱為“指令”(injunction)的程序。法國在1957年將這種程序適用於初審法院。奧地利等大陸法係國家也相繼在民訴中規定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使當事人通過申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使民事實體權利得到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保障,簡便迅速,高效地解決債權債務糾紛。這與英、美、加拿大等國家的簡易判決有很大的相似之處。

(二)督促程序在我國運行現狀

我國法律屬大陸法係,在1991年4月9日修改民訴法(試行)時增設了督促程序。1991年《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七章用4個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至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次規定了督促程序,在1992年頒布的《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用11個條文(第二百一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五條)對督促程序作了進一步的規定,2001年最高法院又專門就督促程序頒布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共12個條文。2008年新《民事訴訟法》未對督促程序作任何修改。這些規定構成了當前我國法律製度中關於督促程序的主要法律體係。這種非訟程序兼“略式訴訟”的督促程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秩序正義、效率機製在訴訟法上貫徹的產物。所以,大家對督促程序第一印象就是“快”“簡易”。那麼在高效率的、簡易的程序中,是否能達到司法公正的基本宗旨呢?就目前法院受理情況而言,“公正”與“效率”真能兩全其美嗎?

從《中國法律年鑒》提供的數據看,2005年至2007年全國法院審理的當事人申請支付令案件分別為276321件、231687件、179177件,數據逐年遞減。再從法院每年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支付令案件在一審民事、經濟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來看,由2005年的5.8%降至2007年的2.4%,2005年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是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的17倍多,2007年增至41倍多,可見,在我國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呈下降趨勢,且案件效果不是很理想。然而,在督促程序的發源地德國,支付令在基層法院的適用率是依通常程序審判案件的4.8倍,而且在這些支付令案件中,隻有10%的債務人提出異議。兩相比較,不難發現督促程序在我國的運行是違背了立法初衷的。

以某某法院為例:處於某繁華省會城市的某某省某某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總數均名列前茅,但2007年僅受理56件支付令案件。在這56件案件中,提出書麵異議的占60%,口頭異議的占10%,沒有提出異議的隻占少數。2008年1月至6月共受理支付令案件16件。某某法院2007年辦案結民事案件4000餘件,適用督促程序處理的56件,僅占到1.4%。為什麼我國的督促程序的適用效果會如此的差呢?筆者以為我國現行督促程序在立法上存在嚴重缺陷,如果要評論我國目前的督促程序立法概況,可以用八個字來形容:先天不足,後天缺氧。基於此,筆者擬就現行規定存在的問題進行一番粗淺的探討,以求教於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