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管理的實施能促使法院各項管理工作確定量化標準,建立法院內部全新的動態監督機製和科學化審判管理,並能分析影響審判質量的各種因素。績效管理係統還能提供豐富的績效結果統計報告,針對某個指標進行橫向比較,也可以針對某個考核者的曆次考核進行縱向比較,為法院審判決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詳細的參考依據,促進審判工作良性循環,推動法院審判質量的全麵提高。比如在績效管理中,管理者根據年初製定下發的崗位目標指標,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麵將各部門年度工作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與年初製定下發的崗位目標指標進行比較,通過表格、圖表等形式直觀反映各部門任務完成情況。如某高院2007年各業務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列表如下:
通過上述形式使各業務庭、處、室很直觀、明了地看清本部門年度任務完成的基本狀況,同時,也看到和其他部門之間的差距,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利於形成你追我趕、不甘落後的工作氛圍。另外,績效管理具有充分掌握全院各類統計數據的特點,便於在分類分析的基礎上,運用案件質量評查係統,綜合分析工作中發現的重點、難點、疑點問題,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使管理、指導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如某高院在製定崗位目標任務時,因考慮涉知識產權的案件不多,故將審理此類案件的民三庭編製7人,目標任務定為20件/人年。但在具體運行中發現,該庭2007年共收案86件,所收案件數不能達到目標任務量的要求,鑒於此,及時調整任務,一方麵加大民三庭的調研工作任務量,另一方麵把民一、二庭的部分案件交由民三庭審理,使民三庭的工作任務量得以完成。
我們在看到績效管理有力調整和優化法院各項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的同時,還發現這一管理方式目前在具體運行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績效信息缺乏係統性、規範性。由於沒有統一的法院績效管理指標體係,各法院在評估體係的設置、指標的取舍、權重的賦予上各不相同。有的法院以工作中某幾個環節、幾項指標作為評判整體工作的標準,致使法院整體發展失衡;有的把求新、求異作為評價標準,形成了不利的價值導向等等,無法對法院整體績效形成一個可信、準確而又完整的評判。另外,被鎖在電子報表裏的靜態年度績效計劃因不能及時適應條件的變化而對於推動業務毫無作用,計劃在製定時缺乏協同,不具有跨職能的意義,也不能反映各職能的相互依存性,甚至有的計劃難以得到部門之間、上下之間的認同,也無法明確責任。
二是績效信息缺乏科學準確性。由於量化績效管理考核指標計算得分過程存在計算公式得分和數據轉換問題,不利於實際操作,有的績效統計人員在操作中主觀隨意性較強,導致某些考核指標結果不準確,使量化績效管理體係不能充分體現公平性和客觀性。
三是績效信息缺乏及時性。由於績效管理中需要錄入大量數據,還要進行數據收集、彙總、整理,統計成本量較大,在具體運行中由於一些法院審判工作任務繁重,不能配備專職統計人員等原因,導致有些考核結果長時間不能輸出,影響管理者對績效體係進行全麵、客觀的評價。
四是績效信息缺乏溝通性,績效分析不足。績效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缺乏協調、溝通機製,管理者過分強調“職責為本”,忽視“以人為本”,不能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工作積極性和能動性。另外,績效分析不及時,通過數據變化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指導審判工作的能力還需進一步加強。